一、案例
甲到加油站加油取得手機抽獎卷一張,甲填寫完並投入抽獎箱,數日後甲接到告知中獎的電話,並被告知若當日下午六點以前未前去指定地點領獎將被取消中獎資格,甲於是立即前往,與甲接洽之乙表明其為台灣大哥大的推銷人員,乙核對甲之身分後開始介紹中獎手機的功能,介紹完後接著表示該手機搭配台灣大哥大609資費方案的電信服務,甲不加思索即同意並簽下電信服務的契約書,之後乙僅告知SIM卡將於隔日0點開通,未告知甲其它契約事宜。但甲於當天晚上立刻後悔,隔日連絡乙表示想要解除契約,乙卻向甲表示契約已成立只能終止契約,並且須依定型化契約所載條款給付違約金。問甲是否能向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主張該交易為服務交易訪問買賣,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一準用同法第19條規定,行使無條件解除權?(消費者保護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