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兩個面向可以討論人,個體與群體。
如果暫時撇開存在意義與目的,我們可以先假定,一個人活著至少追求的是「生存」,為了延續其生存,勢必會展開一些直接或間接利己的個體行為。許多層面也可以看出我們人有社會性,這裡也暫時撇開社會性的人類自然史,撇開演化上的脈絡,總之,由人組成的群體、社會也都延續了個體的生存意志,並且凝聚為一個「共存」的群體意識。
我們明白,起初,共存的追求,源自於每個人對生存的追求。
課堂上提到:一個人在一個統一政治群體(國家)中,究竟還擁有多少關乎自己生存的權利,稱之為「人權」。我們很容易想像,如果人權無限擴大,那麼社會將走向失序。因此最完美的狀態應該是兼顧個人與群體的利益,取得兩者之間的折衷。這種參與者之間彼此利害關係達到公正平衡的狀態,則被稱為「正義」。而為了達到這個狀態,世界各地現存的社會中,都存在金字塔狀的社會階層、政治制度與法律體系。而綜觀這些各有異同的社會,都存在一個現象,亦即人權與正義之間的衝突,以及不同層次正義之間的衝突,例如接下來本文要討論法學中「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之間的關係。
實質正義是一個存在於理想但無法實際存在的概念,並且不該被作為工具本身,只能成為目的。例如在一個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如何達到最恰當、公正且平衡的分配?這樣的分配狀態真的存在嗎?實質正義的狀態是一個太抽象的概念,以致於它只能被當做被追求的目標,卻絕非為真正存在的正義。綜觀歷史,東方與西方社會最後都發展了許多程序來實現誰可以當決定利害關係的「裁判」,也發展了各種被社會用以參考的「法」來定奪利害的分配原則。
法律擺在那邊,根據不同的使用關係,粗淺有如下的三種角色: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理想上,立法者與執法者,都屬於守法者,屬於體系的一部分,但從古至今兩者皆非完全的守法者,兩者彼此分立的實質狀態、來源、流動與執行方式則不斷在演進,這部份是後話。總之,立法者必須維持法律與時俱進的彈性,而執法者在面對不公正或不正義的情況時,必須體現法律上保障的正義。
由於實質正義難以捉摸且存在被誤用、濫用的風險,有些社會轉而注重法本身及其執行過程的正當性,稱為程序正義。程序本身是僵硬的,乍看下,在千變萬化的人事物關係中,要釐清當中最公正的狀態是很難透過冷硬的既定步驟來達成。在台灣,刑事訴訟案件中,容易看到這兩者之間是有衝突的。也因為實體正義容易淪為各自表述,甚至成為合理化自己行為的工具,我們發現權力核心者濫用的情況下,一個平凡的人與槍決之間的距離竟然是如此短。撇開特殊的政治時空,我們回顧司法的歷史,過去都曾發生過辦案人員乃至司法審判者,因為深受先入之見的影響,採用了不正當的辦案程序、審判程序,最後造成了許多誤判、冤獄乃至錯誤地執行了死刑。如同錢建榮法官說的,許許多多司法改革都是一條命一條命所換來的。在現代的價值觀上,程序正義被用以追求實質正義,本身則優先於實質正義的,例如台灣改革至今似乎傾向保障更正當的辦案及審判程序。
開學至今,我們參訪了台北地院,又聽了檢察官與法官的演講。這三者都在表現台灣執法的現狀。從這三個部分,可以探討出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相關問題,而在本文最後,將會延伸至死刑存廢的問題。
一、審判公開?
坦白說,這次觀摩學習並不如預期的精采,或許機緣不佳,我所旁聽的民刑事庭都已經進行過半或者即將結束,故無法掌握任何一件案情的來龍去脈,也無法觀察出與詰問之間細節上的問題。我所能見的,主要是法庭席位的布局與訴訟進行的方式。
但最讓我在意的是寫在牆壁上的規定:不准錄音、攝影、錄影。
原先是希望這趟參訪能用影像做個記錄,但這條規定從台北地院的側門便將我的心思拒於門外。走進去大廳之後,我實在不明白不准攝影的道理何在,直到我們開始要參訪民事庭的時候,我又再次看到這條規定。
我腦中飛快的閃過了排斥的念頭,第一時間覺得自己似乎被剝奪了什麼,是參與司法的權利嗎?接著我又自問審判不是一向標榜公開嗎?
我們詬病所謂的關門審判(除了特別的情況),審判公開應該已是現代司法程序的重要基本。我看到我們把法庭的門打開了,擺上了幾排的椅子,准許我們入內旁聽。然而,旁聽者卻不被允許做影音的紀錄,究竟是什麼道理?我自問這條規定究竟是要保護誰?
第一個念頭,或許這是為了防止旁聽者干擾審判的進行,但旁聽者用小型無聲的設備錄影,甚至只是簡單的錄音呢?
第二個念頭,我猜測這條規定是要保護當事人,尤其被告。假若我是那位被告,那麼我或許會擔憂個人的隱私權被侵犯。於是在一開始,我私心推定這條規定主要是基於保護被告的考量。
然而,腦中很快又浮現了第三個念頭,那就是這規定真正的作用在於保護法官以及審判本身的公正性。一兩個小時看下來,我逐漸覺得我第三個念頭似乎有更明顯的作用。
現在流行「恐龍法官」這樣的詞彙,主要泛指法官的審判邏輯與社會觀感嚴重脫節,過於不食人間煙火,違背大眾的法律感情。很明顯可以觀察到,在法學基礎不佳的媒體渲染下,即便法官已經做出了適當的審判都有可能面臨不必要的輿論非難,甚至有可能影響往後同類型案件判決的公正性。
台灣的法庭終究是允許我們自由進出旁聽,那我們的出現難道就不會侵犯到當事人的隱私嗎?難道我們就沒可能在非本人意願下現身,影響被告的心情進而影響庭期的進行?倘若法官面臨旁聽者可能進行錄音的壓力,是否會採取更加嚴謹的審判方式?
於是,我最後的結論是台灣的審判,仍只有形式上的公開。小小的法庭,容納些許人的後排椅子,半開的門,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公開」。而這樣程度的公開,或許保障了被告的隱私權,但一方面卻也強化了法官的氣燄,畢竟一般人無法直接或輕易地取得審判過程的影音資料,我認為這當中,對整個審判的公正性並沒有實質上的保護,反而被告可能要蒙受審判更加不公的風險。總之,社會公民對審判過程的參與因為影音記錄的限制,實在太受限,尤其當旁聽者對審判過程有疑義的時候,可能會需要重播來反覆推敲。我認為,在不干擾審判過程的前提下,應該可以開放旁聽者做影音記錄,讓人民更有機會監督、信任整個司法程序。
法庭中,我們可以看到每個席位都配有同步的電腦螢幕,上面是書記官記錄下來的內容。對我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設計,在所有參與庭期的人都能見證的前提下,這或許保障了多方的權益。書記官當場做文字上的整理,也能夠幫助大家更清晰、客觀的面對案情。
至於通譯的作用(或說作用的比重),在我參訪之後,仍然是個未解之謎。
一直以來,我一直認為法律訴訟本質上是封閉的,封閉的很過火。一般人大多都需要律師才有辦法更加明白自己被保障的權益有哪些?在當天某個民事庭中,現場出席了五個人:法官、書記官、通譯各一名,以及雙方的委任律師各一。他們正在處理一個土地糾紛的案子,然而雙方當事人皆不在場。整個法庭沒有預期的針鋒相對,甚至和諧的如同小組討論。雖然當下覺得這樣理性平和的進行訴訟也沒什麼問題,但整個法庭宛如一個法律人舞台依舊給我某種奇異的感受。
在台灣,目前除了民事第三審限定律師為代理人外,其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並未採取律師強制辯護(亦即代理制度),當事人是否請律師辯護或代理,可以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但是顯然沒接受過專業訓練的一般人進去法庭會處於某種不對稱的劣勢。雖然法院的意義在於伸張正義,但是基於人的有限性,時空不可再現的前提下,我們最多只能保障程序上的正義。如何行使法律來保障自己都顯得過於技術性,在需要打官司的時候,有時候考量實際效益,請律師來,就算贏了官司,損失猶可能擴大。如果當事人經濟條件不佳,在市場機制介入之下,被壓縮的律師選擇,都極有可能在法庭中會有一定的權益受損。
當天我們還旁聽了刑事庭,隱約知道是跟證券相關的案件。走進去的時候,應訊台有個人在被辯護律師詰問。由於時間有限,我們沒聽到檢察官吐出半句話,律師的聲音太小聲,以致於我們以及應訊台上發言的人都只能透過同步螢幕才能明白方才律師究竟說了些什麼。法官有要求律師提高發音的音量,然而律師終究沒法提高多少。時間在一頭霧水中流逝掉了,我依舊只看見不同的角色跟著程序走,跟著程序消耗大量的精神,這是一個本質依舊封閉的世界,雖然它也存在封閉的道理,但應該還是有空間進一步擴大一般民眾參與司法的權利。
二、檢察官與法官
台北地院參訪的那天,我沒有親眼目睹檢察官的發言,實在難以體會其在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幸而還能聽到陳瑞仁檢察官的演講。
先談談我想像中檢察官與法官的作用與立場。在偵查階段的時候,檢察官要負責犯罪偵查的工作,必須得做到詳盡且合法的舉證,其舉證在理念上,應該要奉行「無罪推定」原則,我認為這樣的制度與心態就算是程序正義的展現,也如同課堂一直提到的,完善的程序正義才是實質正義的前提。至於法官,應該扮演更加中立的角色,甚至必須更加偏向保護被告的一方,原因是法官也得謹慎地檢驗檢察官的舉證及其過程是否正當合法。於此,我們會有兩條保障人權的防線,其一是檢察官於偵查階段的無罪推定,其二是法官對證據裁判的謹慎,而當通過了這兩道防線,我們才能更把握地確定犯罪事實。
這裡,我們會需要一個前提,亦即兩道防線必須各自具備一定的獨立性,在司法上,其來源應該也要分立為兩方,然而現實中,台灣似乎不是這樣的。陳瑞仁檢察官的演講中,提到了法官與檢察官的來源。兩者都是司法官出身,而司法官由行政院法務部的司法官訓練所來養成。現實情況是,縱然檢察官與法官有各自的身分、功能與分屬的機構,然而彼此互道學長姊、學弟妹這樣的自成一家著實讓我有點驚訝,台灣應該讓這兩者分別由不同體系養成會比較好,檢察官由法務部產出,法官則應該由司法院底下的機構來培訓,或許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提昇司法的公正性會有助益,也更能提昇程序正義被實現的品質。
關於檢察官的身分,在陳瑞仁的演講中,提到了檢察官角色定位這個很有趣的問題,一方面守護著刑事訴訟法來保障人權,一方面代表公權力在法庭上扮演控方。它看起來是整個司法體系中最自由最彈性的角色,卻也因此蒙受了更多方的壓力。當天我也釐清了一些觀念,例如檢察官要實現正義的手法並非是得透過打贏官司,反而撤銷起訴也是手段之一。現實中,每位檢察官究竟是否真的以實現正義作為最高的行動原則?我相信這當中勢必是存在問題的,也因此這部份也顯示「程序」凌駕於人的主觀邏輯是追求實質正義的基礎。
綜合了演講與個人想法,法官與檢察官要有如下的關係:在追求真相、實現正義的立場上,兩者為友,相輔相成,但在控訴的角色上,法官與檢察官必須是以對立的前提來進行整個審判過程。然而,因為演講,我才明白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不但出自同源,我們還奉行「非起訴狀一本主義」,換言之,法官在開庭前,能先過目檢察官送上來的舉證。或許,這部份是對時間的考量,提前看證據,也給法官更多判斷與準備的時間,尤其有些證據的確是需要時間來消化的。於是,這邊無可避免地引發了「未審先判」的可能性。法官真的有必要在開庭前就得充分掌握檢察官的證據嗎?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法官作為一個中間審判者,應該將所有的證據攻防都留到法庭上,或許這裡可以預期平均的庭期會有拉長的可能,或許降低了司法作業的效率,但終究不失為一個保障人權的重大指標,我認同當正義建立在人權被保障的基礎上,才能更加貼近實質的正義。
我們終究很難真正達到實質正義,於是轉而先追求程序正義,至少以保障人權作為追尋真相與真理的出發點,以期建構更加良善與嚴謹的司法體系。當然程序正義也有可能導致特定族群權益上的縮陷、或壓迫,都是必須一再正視並且維持適當修改的彈性,所以當有人以實質正義進行各類議題的探討、批判與訴求時,我們不該武斷地用「不合程序」來切斷對話的展開。
三、廢死與否
死刑存廢問題算是我過去初次接觸到的人權相關議題。
死刑在制度上是刑法上的法定刑,刑法的目的在於界定國家在什麼條件、情況下可以對公民實施刑罰,而刑罰的消極目的是用來應報行為者的罪行、嚇阻犯罪人與社會大眾不得進行法定的犯罪,刑罰的積極目的在於教育意義:執行之以教化犯罪者,使其社會化。
顯然,死刑作為刑罰的一種,除了應報、嚇阻功能之外,並沒有教育罪犯的意義。或許,有人說執行槍決之前,有些死刑犯才初有悔意,然而這個悔意的來源究竟是因為對被強制死亡心生畏懼,還是其內心真的因為死刑的教化而達到社會化意義,這點是有爭辯空間的。或許,更多人說,這些人已經沒有被教育的必要了,因為其生存權早就定讞被剝奪了。無論如何,我們知道死刑對受刑人並沒有明顯的積極目的。
死刑之所以存在,有部分也是因為目前主流的民意支持。但我認為法律的存在除了保障人權之外,還有教育公民人權核心價值的意義。即便是刑法,除了對有犯罪事實者做出教育,一方面也要提昇、教育民眾的素質。
「刑」本身在東西方的歷史中存在甚久,不難發現一個共同的發展方向,那就是身體刑在近百年來從法律中被移除,取而代之是十九世紀源自於歐洲的現代監獄,使得監獄成為刑罰本身。台灣的監獄也是近幾十年來才逐漸確立的。而用時間作為等價應報的自由刑成為刑罰的中心,也都是近幾十年來的事。現代監獄的內涵還包括劣等原則,使得受刑人過著低於社會水準的生活。簡單說,台灣普遍接受用監獄來隔離犯罪者,剝奪其自由,限制其行動,並施以劣等生活。而另外方面,監獄也具有矯治的作用,達到刑罰上的教育目的。
從上可知,刑罰與監獄的設立,本質上並不是為了報仇。
那麼死刑存在似乎反應了一件事情,撇開程序是否失當,現階段的台灣容許國家對特定個體行為做出沒有積極意義的刑罰,容許國家透過公權力以剝奪生存權的方式來消滅個體的存在。背後支持死刑的聲音中,似乎有部分源於「殺人償命」的價值觀。如果「殺人償命」成立,那麼割掉別人耳朵的人,也要用耳朵償還嗎?偷東西的人,也要被偷東西嗎?雖然情結輕重有差,但這些類比只是程度上的差異,並不是本質上的差異。
那麼究竟什麼樣的人,可以被剝奪其生存權?又有誰有權力去剝奪?
一個人在法制中,從被公權力起訴到死刑定讞,到執行死刑,這當中其實並沒有經過太多的人,就能決定其最後的生死。我們很難避免司法可能產生一連串的失誤導致誤殺再現。難道「寧可錯殺一百,也毋錯放一人」就足夠成為支持死刑的立論依據嗎?
或許死刑的存在,在台灣普遍的民眾心中,依舊存在某種嚇阻的力量,是否這也暗示這多數的聲音真的認為「因為死刑存在,所以某某某(或者我)才不敢殺人」,如果命題為否,那麼死刑就更沒有存在的邏輯意義。
反觀德國,或許就是經歷了大規模迫害人權的歷史,才對國家失控有強烈的警戒。台灣經歷了蔣氏政權,卻一直沒有真正面對過去的歷史,是否也成為死刑仍被視為合理存在的淵源之一?
前面也提到過,程序正義不可避免的會與實質正義之間產生偏差,也因此必定得保有容錯的空間。倘若因為程序正義的實作,卻依舊導致死刑誤判,並且執行了不可逆的死刑,是否在保障人權上,留下一道始終破裂的一痕,使得個體的生存權終究存在被國家非正義剝奪的隱憂?
在我的想法裡面,台灣現階段民意如此,也代表死刑真的有存在的必要,但我更相信,倘若台灣對人權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與重視,死刑還是會隨著整體社會公民素質的提高逐漸邁向廢除,也或許在未來,後代看待今日的死刑就如同我們看待清朝的酷刑一樣吧。
法庭上禁止攝影(音)的事情很有趣,剛剛稍微做了一點功課
回覆刪除除了英國開放;美國在法律尚未開放,部分採用默許的方式;而大多數的國家也都相同沒有開放
其實很根本的原因我認為可以說是社會上常見的裁判遊戲,一場遊戲中其中一方為規則制定者的結果
對法官來說,這是他保護自己的方式?在不確定例抑或損失的條件下,採取保守的禁止
領一個角度而言也許部分判案過程中的確不應公開?被告雖為被告,法律上仍定義為無罪
但法庭上的攻防中,原告多假設被告有罪的立場,其發言言論亦有所趨勢
而法庭辯駁記錄影片流出是否對被告權益造成傷害?(舉例,對於罪行的假定爆掛,影片視聽者可能認為被告必有犯行,只是在辯駁)畢竟在判決(真相?)出現前被告皆為清白
第二角度是對於部分判案中,如未成年刑事案件、國家機敏案件、商業機敏案件也必須對開放大眾做影片瀏覽有所斟酌